3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適用于以下術語的定義
三、光纜分纖箱 Optical Fiber Cable Distribution Box(ODB)
主干光纜和配線光纜連接到室外、走廊或室內接口設備。
3.2 跳纖 optical fiber jumper
光纜兩端都有光纖連接器插頭。
3.3 尾纖 pigtail
光纜一端有光纖連接器插頭。
3.4 適配器 adaptor
使插頭與插頭之間的光學連接。
3.5.光纖連接分配裝置 fiber jointing and distributing device
尾纖維和跳纖維或兩個跳纖維分別插入適配器的外側和內側,由適配器、適配器卡座、安裝板或適配器和適配器安裝板組裝,完成活動連接。
3.6光纖終端裝置 fiber terminating device
光纖芯線和尾纖連續繞組。
3.7光纖儲存裝置 fiber storing device
剩余尾纖維或跳纖盤繞組件。
3.8保護套管 protecting tube of optical fiber jointing
保護光纖焊接接頭的材料或部件。
組成、分類和命名
4.1 組成
由箱體、內部結構件、光纖活動連接器、光分路器(可選)和備件組成。
4.2 分類
光纜分纖箱一般可按以下方式分類:
──可分為落地、架空或壁掛安裝;
──塑料外殼和金屬外殼按外殼材料分類;
──按使用環境分類,可分為室外型和室內型。
分類代號見表1。
4.3型號和標記
4.3.1 型號
光纜分纖箱型號應反映產品的專業代號、主稱代號、分類代號和規格,產品型號由以下部分組成。光纜分纖箱表示光纖適配器的較大數量。
4.3.2 標記
光纜分纖箱的完整標記由產品名稱、型號和標準號組成。
示例:室外壁掛式金屬外殼光纜48芯分纖箱標記為:光纜分纖箱 GF-KJW-48。
5 要求
5. 使用條件
工作溫度:
室外:-室外:-40℃~ 60℃;
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室內類型:℃~ 55℃;
相對濕度:≤95%( 40℃)
5.2外觀和結構
5.2.1 尺寸
纖維箱尺寸不得超過1萬萬mm×800mm×600 mm(高×寬×深)。
5.2.2 外觀
5.2.2.塑料零件應形狀完整,無毛刺、氣泡、裂紋、空洞、翹曲、雜質等缺陷。
5.2.2.表面光滑,顏色均勻,無剝落、油漆、腐蝕等缺陷,無流掛、劃痕、露底、氣泡、白色等。
5.2.2.3涂層金屬結構件應具有良好的附著力,附著力不得低于GB/T 9286-1998表1中2級要求。
5.2.2.3.高壓防護接地裝置連接光纜中的金屬加固芯、金屬防潮層和裝甲層,接地面積不小于6mm2.保護接地應有明顯的接地標志。
5.2.2.設備應有明確的線序標志。安裝光分路器的模塊應明確標明其合路和支路序號。
5.2.3 結構
5.2.3.所有緊固件連接應牢固可靠。
5.2.3.箱門開角不小于箱門開角12000o。
5.2.3.3箱式密封條的粘結應平整牢固,門鎖開關應靈活可靠。
5.2.3.引入光纜時,其彎曲半徑應大于光纜直徑的15倍。
5.2.3.光纖布置在設備中時,無論轉彎在哪里,其彎曲半徑都不應小于30mm。彎曲不敏感光纖的彎曲半徑可按光纖要求執行。
5.3 功能要求
5.3.1光纜的固定和保護功能
光纜引入纖維箱時,應有可靠的固定和保護裝置。固定光纜的金屬防潮層、鎧裝層和鋼芯應可靠地連接到高壓保護接地裝置。光纜剝離后,應用塑料外殼或螺旋管保護和固定光纖熔化裝置。
5.3.終端功能光纜芯
設備的光纖終端裝置應便于光纖芯與光纖芯或尾纖的連接、安裝和維護,設備應有剩余光纖光纜的儲存空間。
5.3.3光纖連續保護功能
光纖與光纖連接后,應保護連接部分??刹扇崾湛s光纖保護管、護夾、光纖冷接等保護措施。
5.3.4 調線功能
光纖序號和傳輸系統路由可以通過跳纖快速方便地調度。
5.3.5 容量
產品企業標準中應規定設備容量,光纖的終端、連續性和存儲應在滿容量范圍內方便配置。
5.3.6箱體及門鎖
a)箱體應具有良好的耐腐蝕性和耐老化性,門鎖應具有良好的防盜結構和耐破壞性。
b)當要求門鎖具有門禁管理功能時,應能夠解鎖可控密碼和計算機管理鎖的開關信息。(可選)
c)箱體應有門限,門限應牢固可靠。
5.3.7安裝和連接光分路器(可選)
設備應具有安裝容納光分路器的空間和連續功能。
5.4光組件技術指標
5.4.1光纖連接器
5.4.1.光纖連接器光學性能指標
光纖連接器由跳纖、尾纖和適配器組成PC和APC正常插入損耗、回波損耗、交換試驗、機械耐久性試驗、拉伸性能、扭轉性能、環境后附加損耗、回波損耗變化應符合以下標準:
FC應滿足型光纖活動連接器的光學性能YD/T 1272.4-2007標準中.5要求;
SC應滿足型光纖活動連接器的光學性能YD/T 1272.3-2005標準中4.5要求;
ST應滿足型光纖活動連接器的光學性能YD/T 4.6要求987-1998標準;
MU應滿足型光纖活動連接器的光學性能YD/T 1200-2002標準中4.5要求;
LC應滿足型光纖活動連接器的光學性能YD/T 1272.1-2003標準中4.5要求;
應滿足束狀或帶狀光纖連接器的光學性能YD/T 1618-2007標準中4.三、要求。
插針端面UPC型光纖連接器的回波損耗不得小于50dB;交換試驗中回波損失不小于48dB;其它性能指標和PC類型連接器要求相同。
5.4.1.光纖連接器端面幾何尺寸
光纖活動連接器的端面何尺寸(包括:光纖凹陷/凸出、曲率半徑、頂點偏移)附錄在方法標準中A要求。
5.4.2 光分路器
應滿足箱內光分路器的正常工作波長、工作帶寬、插入損耗、均勻性、方向性和偏振YD/T 117-2001 PLC光功率分路器的相應要求應滿足環境和機械物理性能試驗后插入損耗的變化YD/T 117-2001中表5要求。
5.5.高壓防護性能
5.5.1耐電壓水平
接地裝置與箱體與金屬構件之間的電壓水平不小于3萬V(DC),1min無擊穿,無飛弧。
5.5.2 絕緣電阻
接地裝置與箱體金工件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得小于2×10^4MΩ,試驗電壓為500V(DC)。
5.6機械物理性能
箱體頂部表面不小于5000N箱門打開后,箱門較外端的垂直壓力不小于100N垂直壓力。卸載后,箱體無損壞痕跡和永久變形。引入光纜時,光纜固定后應能承受不少于500N軸向拉力。拉伸扭轉試驗后,應檢查光纜的固定部位和固定裝置。
箱門限位固定后,箱門較外邊緣中部應承受以下垂直推力,箱門不得損壞,限位不得松動或脫落。
F=17.62×W×H
式中:
F - 壓力,N;
W— 門的寬度,m ;
H - 門的高度,m
5.7 密封性能
室外箱體的保護性能應達到GB4208標準中IP55等級要求。室內箱體的保護性能應為性能GB4208標準中IP53級要求。
5.8 燃燒性能
所有非金屬材料結構件樣品應滿足以下燃燒性能要求:
對樣品施加火焰2次,每次施加火焰30s,試驗火焰持續燃燒時間結束后,試驗樣品滿足以下要求:
a)試樣離火后持續燃燒時間不得超過10s;
b)燃燒或燃燒顆粒從試驗樣品上掉落,不會將燃燒擴散到試驗樣品下的鋪底層。
5.9 環境性能
5.9.1低溫試驗要求
室外試驗溫度為-40℃±3℃,試驗時間為2h;室內試驗溫度為-25℃±3℃,試驗時間為2h。試驗后,分纖箱仍能滿足5.2.2.1、5.2.2.2、5.4.1.1、5.4.2、5.5的要求。
5.9.2高溫試驗要求
室外試驗溫度為60℃±2℃,試驗時間為2h,室外試驗溫度為55℃±2℃,試驗時間為2h。試驗后,分纖箱仍能滿足5.2.2.1、5.2.2.2、5.4.1.1、5.4.2、5.5的要求。
5.9.3濕熱試驗要求
室外試驗溫度為40℃±2℃,試驗時間為144h,試驗類型為交變濕熱試驗;室內試驗溫度為40℃±2℃,相對濕度為93%±3實驗時間為%48h,試驗類型為恒定濕熱試驗。分纖箱試驗后仍能滿足要求5.2.2.1、5.2.2.2、5.4.1.1、5.4.2、5.5的要求。
5.9.4振動試驗要求
試驗結束后,分纖箱仍能滿足以下條件5.2.2.1、5.2.2.2、5.4.1.1、5.4.2、5.5的要求。
試驗條件:
頻率范圍:10Hz~55Hz;
掃頻要求:掃頻速度為每分鐘一次,容差為±10%; 振幅:0.75mm;
每個方向的持續時間:垂直和水平的持續時間分別為每個軸30min。
5.9.5鹽霧試驗要求
試驗溫度為35℃±2℃,試驗時間為48h,鹽水濃度5%,試驗后分纖箱仍能符合5.2.2.1、5.2.2.2、5.4.1.1、5.4.2、5.5的要求。
5.10當有毒有害物質含量對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有要求時,分纖箱成分材料應符合要求SJ/T11363均勻的材料(EIP-A對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要求。
6 試驗方法
6.1環境條件
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進行試驗。標準大氣條件為:溫度15℃~35℃,大氣壓力相對濕度不大于75%80kPa~106kPa。
6.2檢查外觀結構
6.2.1用卡尺或卷尺檢測箱體的形狀。
6.2.2轉動、插拔、鎖定部位應感覺適中,用萬能角尺檢測箱門開啟角度。
6.2.3用裝配工具手動檢查緊固件,用裸手觸摸暴露和操作部位。
6.2.4 用R檢測光纜尾纖的彎曲半徑。
6.2.5 按GB/T9286-1998第七章規定涂層附著力試驗。
6.2.6 其他目視檢查方法。
6.3 功能檢查
根據裝配圖檢查產品的所有部件,檢查各功能裝置的安裝完整性及其功能。
6.4光組件性能試驗
6.4.1插入損耗
按圖1連接。
標準跳纖按虛線連接(S1R2),調測使光功率為0dB,(使用0鍵)。然后根據圖1中的實線中的實線連接,測得的光功率值為R1端對應的插入損耗值。同樣,如果將被測跳纖轉換為方向,則可以測量另一端對應的插入損耗值。
6.4.2回波損耗試驗
回波損耗試驗可采用替代法或基準法。對試驗結果發生爭議時,以基準法為準。
6.4.2.1 替代法
按圖2連接。
如果儀器需要消除,時按圖2所示連接被測跳纖。R2端反射影響應在被測跳纖暴露端R2涂上適量的反向匹配液或直徑為7mm足夠的圓圈纏繞在左右圓柱體上。此時,儀器所示值為測跳纖維R1端對應的回波損耗值;同樣,如果被測跳纖轉換方向,則可以測量另一端對應的回波損耗值。
6.4.2.2 基準法
按GB/T 12507.1-2000中2.7.4進行。
6.4.3光纖連接器端面幾何尺寸
6.4.3.1 替代法
光纖連接器端面的曲率半徑、頂點偏移、光纖凹陷/凸出可通過端面干涉儀直接測量。
6.4.3.2 基準法
可按以下要求光纖連接器端的幾何尺寸:
6.4.3.1應按曲率半徑IEC 61300-3-16中規定的方法;
6.4.3.2應按頂點偏移IEC 61300-3-15中規定的方法;
6.4.3.3光纖凹陷/凸出應按壓IEC 61300-3-23中規定的方法;
6.4.4連接器交換試驗
隨機抽取5套光纖連接器(包括適配器和跳纖)進行交換試驗。5套連接器中任意抽取一套作為公共參考適配器和跳纖,按圖1和圖2連接,其光學性能,用余下4根跳纖分別替換公共跳纖,進行光學性能,過程允許清洗插針和套筒。試驗后試樣光學性能符合5.4.1.1中要求。
6.4.5 連接器機械耐久性試驗
在對方插頭插入的情況下,以通常使用的方法插入和拔出,共插拔500次,較后50次時每10次記錄一次光學性能數據,同時對插針體及適配器的彈性套筒進行清潔,記錄5次數據。取5次數據的平均值。試驗后試樣應滿足下面要求:
a)不得有機械損傷,插針表面無明顯劃痕;
b)光學性能符合5.4.1.1中要求。
6.4.6 連接器抗拉試驗
FC型光纖連接器按YD/T 1272.4-2007中“6.6.10光纜抗拉”規定要求進行,SC型光纖連接器按YD/T 1272.3-2005 中“6.6.11光纜抗拉”規定要求進行,ST型光纖連接器按YD/T 987-1998 中“6.6.11光纜抗拉”規定要求進行,MU型光纖連接器按YD/T 1200-2002 中“6.6.11光纜抗拉”規定要求進行,LC型光纖連接器按YD/T 1272.1-2003中“6.6.11光纜抗拉”規定要求進行,尾纖型光纖連接器按YD/T 1618-2007中“6.6.3 抗拉”規定要求進行,試驗后試樣應滿足下面要求:
a)不得有機械損傷,如變形、脫落、松馳等現象;
b)光學性能符合5.4.1.1中要求。
6.4.7 光分路器
光分路器的應按YD/T1117-2001中規定進行。
6.5 高壓防護接地裝置試驗
6.5.1 耐電壓水平
按GB/T 5095.2-2000中“試驗4a:耐電壓”的方法C進行。試驗電壓為直流電壓3000V,施加試驗電壓的速率不大于500V/s,試驗電壓經受時間為60s±5s,試驗結果應能符合5.5.1條要求。
6.5.2 絕緣電阻試驗
按GB/T 5095.2-2000中“試驗3a:絕緣電阻”的方法C進行。測量絕緣電阻的回路施加直流電壓為500V±50V,讀取穩定的絕緣電阻數值,如果未達到穩定,應在加壓后的60s±5s讀取數值,試驗結果應能符合5.5.2條要求。
6.6 機械物理性能檢查
6.6.1 箱體表面機械強度試驗
按5.6要求施加載荷,并保證載荷支承面承受壓強約為2.5×10^4
N/m2,保持15min,卸去載荷后,試驗結果應符合5.6的要求。
6.6.2 箱門機械強度試驗
箱門打開后,在門的較外端按5.6要求施加載荷,保持15min,卸去載荷后,試驗結果應符合5.6的要求。
6.6.3 光纜拉伸試驗
準備一根箱體實際使用的光纜(長約1m),將光纜一端按工作狀態在設備的光纜固定裝置上固定牢固,同時固定好光纜的加強芯,用拉伸夾頭將光纜另一端夾持牢固并拉伸,拉伸速度為20mm/min,較大拉力見5.6要求。達到較大拉力后持續2min,卸去拉力,檢查光纜固定處及固定裝置,應符合5.6的要求。
6.6.4 光纜扭轉試驗
按6.6.3中要求安裝試驗光纜,并在距離光纜出口50cm處按5.6規定對光纜進行扭轉,先扭轉90o,在該位置保持1min后回到起始位置,在相反方向重復同樣的操作,完成一個循環,共扭轉3個循環。試驗結束后,檢查光纜固定處及固定裝置,應符合5.6的要求。
6.6.5 門限位試驗
本試驗的試驗對象為垂直鉸鏈式門。
打開門,并啟動門限位裝置;沿門打開的方向,在門外邊緣并垂直于門表面施加(如:用推拉力計)拉力F,并保持至少10s;沿門關閉的方向,在門外邊緣并垂直于門表面施加拉力F,并保持至少10s;試驗后,檢查箱門及門限位,應符合5.6的要求。
6.7 密封性試驗
分纖箱箱體屬于GB4208-2008標準中第13.4條規定的第二種類型殼體。按GB4208-2008中第13.4條、13.5條和14.2.5條進行, 試驗后箱體內無進水痕跡。
6.8 燃燒性能試驗
按YD/T 694-2004中6.16條的規定進行。
6.9 環境條件試驗
6.9.1 低溫試驗
將樣品置于試驗箱內,試驗條件按5.9.1的要求,試驗程序按GB/T 2423.1-2008中“試驗Ab”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束后在標準的試驗大氣條件下恢復1h,進行。
6.9.2 高溫試驗
將樣品置于試驗箱內,試驗條件按5.9.2的要求,試驗程序按GB/T 2423.2-2008中“試驗Bb”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束后在標準的試驗大氣條件下恢復1h,進行。
6.9.3 濕熱試驗
將樣品置于試驗箱內,試驗條件按5.9.3的要求,室外型試驗程序按GB/T2423.4-2008標準中“試驗Db、交變濕熱試驗方法”進行,室內型試驗程序GB/T 2423.3-2006中規定的“試驗Cab”進行,試驗結束后在標準的大氣條件下恢復2h,進行。
6.9.4 振動試驗
將樣品置于振動臺上,試驗條件按5.9.4中要求,試驗程序按GB/T2423.10-2008的方法進行試驗,其中應在兩個垂直方向上承受振動,方向之一與連接器公共軸線方向平行。
6.9.5 鹽霧試驗
將樣品置于試驗箱內,試驗條件按5.9.5中要求,按GB/T2423.17-2008“試驗Ka”方法進行試驗。試驗結束時立即取出試件用清水沖洗,不能破壞腐蝕點狀態,清洗后在標準的試驗大氣條件下恢復2h,進行。
6.10 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試驗
有毒有害物質含量的試驗方法按SJ/T11365的規定。
7 檢驗規則
7.1 總則
7.1.1 產品應經生產廠家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出廠產品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
7.1.2 產品檢驗分為出廠檢驗和型式檢驗。
7.2 出廠檢驗
7.2.1 出廠檢驗項目如表2所示。其中外觀與結構(除5.2.2.3條外)、功能要求為100%檢驗,其余按GB/T 2828.1中特殊檢查水平為S-1,正常檢驗一次抽樣方案進行抽樣,箱體檢驗項目抽取樣本按個數計,跳纖檢驗項目抽取樣本按芯數計,光分路器檢驗項目抽取樣本按個數計,光纖終接裝置和光纖存儲裝置按個數計, AQL值B類不合格為:2.5;C類不合格為:10。
7.2.2 100%出廠檢驗項目中,有不合格項時即判該產品為不合格品,將不合格品從檢驗批中剔除。抽樣出廠檢驗發現有任何一項不合格的,該產品判為不合格,不合格品數大于或等于拒收數,則判該檢驗批判為不合格。不合格的檢驗批不許出廠。
7.3 型式檢驗
7.3.1 抽樣方案
型式檢驗的樣本單位應從出廠檢驗合格的批中隨機抽取,不管樣本大小,型式檢驗樣本單位較少應包含樣本量為1套,其中每套樣品包含1臺箱體、兩個光纖終接裝置、兩個光纖存儲裝置、10套光纖連接器,5個光分路器。
7.3.2 型式檢驗項目
型式檢驗的項目見表2。
7.3.3 型式檢驗后的處置
型式檢驗的項目中,有任意一項不合格,可抽取加倍樣品進行檢驗。若加倍檢驗后無不合格項,則判為型式檢驗合格;若加倍檢驗仍有不合格項,則判為型式檢驗不合格。
型式檢驗不合格時,該型號產品應停止驗收,停止生產。同時應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直至新的型式檢驗合格后才能恢復生產與驗收。
7.3.4 型式檢驗周期
型式檢驗一般每一年進行一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需做型式檢驗:
a)結構、工藝、材料、關鍵元器件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b)產品長期(超過六個月)停產后又恢復生產時;
c)交收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
d)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試制鑒定時。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 標志
分纖箱上應有標識,標明執行標準號、產品型號、名稱、商標、生產單位、出廠年月、機號。
分纖箱上的連接器、光分路器應有商標或生產廠家的標記。
8.2 包裝
8.2.1 分纖箱應包裝出廠,包裝要求及包裝箱面標志應符合GB/T 3873中的規定。
8.2.2 包裝箱內除產品外,還應裝入以下物品和有關文件,文件可用塑料袋或紙袋封裝:
a) 備附件及專用工具;
b) 產品使用說明書;
c) 產品合格證;
d) 裝箱清單。
8.3 運輸
分纖箱包裝后,可用汽車、火車、輪船、飛機等運輸,在運輸中應避免碰撞、跌落、雨雪的直接淋襲和日光暴曬。
8.4 貯存
分纖箱應貯存在通風良好、干燥的倉庫中,其周圍不應有腐蝕性氣體存在,貯存溫度為-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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